BSCI审核中11项针对最高劳工保护的原则

2017-03-25 21:38:12 诚誉达验厂咨询 250

11项针对最高劳工保护的原则

 

1、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商业伙伴必须:(a)尊重工人以自由、民主的方式成立工会的权利;(b)不因加入工会而歧 视工人,且(c)尊重工人的集体谈判权。商业伙伴不得阻止工人代表接触工作场所中的工人,或阻止他们互动。在将工会活动视为非法或不允许自由民主工会活动的国家,商业伙伴必须尊重这个原则,允许工人自由选出工人自己的代表,让公司可就工作场所相关事宜与被选出的工人代表进行对话。

 

2、不歧视 
商业伙伴不得因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种姓、出生、社会背景、残疾、民族、国籍、工会 或任何其他合法化组织的会员份、政治派别或观点、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疾病等原因歧视、排斥或优待某个人。特别是,不得因上述任何理由骚扰或处分工人。

 

3、公平报酬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尊重工人获得公平报酬足以为工 人及其家庭提供体面生活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社会福利。商业伙伴必须至少遵守政府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或者基于集体谈判通过的行业标准,两 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及时地、定期地、全额支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规范,可以接受部分付款是用实物津贴形式支付。工资水平应体现工人的技能和教育并参照正常劳动时间。任何报酬的扣减只可在法律允许或集体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执行。

 

4、体面劳动时间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确保工人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 小时。但是 BSCI 承认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例外情况。对适用的国家法规,行业标准或集体协议的解释应在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国际框架内。在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例外情况下,可以超过上述劳动时间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加班。加班必须是例外情况、自愿的、加班费不低于正常劳动时间工资的 1.25 倍,且不得带来显著增 加的职业危害可能性。此外,商业伙伴应给予工人每个工作日期间休息的权利,以及至少每七 天中休息一天的权利,除非有适用集体协议规定的例外情况。

 

5、职业健康与安全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尊重工人和当地社区的健康劳动 和生活条件的权利。脆弱个体例如但不限于年幼工人、孕期及产后妇女、残障人士应得到特别保护。 商业伙伴应遵守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或当国内立法薄弱或执行不力时遵守国际标准。 管理人员与工人和/或工人代表之间的积极合作是发展和实施一套确保安全和健康劳动环境的体系的关键。可以通过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来实现。 商业伙伴必须确保落实相关体系以发现、评估、避免和响应潜在的工人健康与安全威胁。他们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人因工作关系到或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疾病。这些措施应旨在合理地将工作场所内的固有危害原因降至最低。 商业伙伴将觅求改善发生事故时对工人的保护,包括通过强制性保险计划。 商业伙伴必须在其影响范围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注意其使用的设备和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由雇主提供给工人的居住设施,以及防止任何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商业伙伴必须尊重 工人在危险迫近时未经许可离开工作场所的权利。商业伙伴必须确保足够的职业医疗援助和相关设施。商业伙伴必须确保工人得到饮用水、安全清洁的饮食和休息区、以及清洁安全的烹饪和食物储存区。此外,商业伙伴必须免费向所有工人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6、不雇用童工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不直接或间接雇用完成法定义务教育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即不低于 15 周岁,除非适用国际劳工组织承认的例外情况。 商业伙伴必须建立健全的年龄验证机制作为招聘程序的一部分,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工人地位或不尊重工人。本原则旨在保护儿童免受任何形式的剥削。解雇儿童时必须予以特别注意,因 为他们可能转向危害更大的职业,如卖淫或贩毒。将儿童撤离工作场所时,商业伙伴应以积极态度确定措施以确保保护受影响的儿童。适当时,他们必须尽可能为受影响儿童家庭的成年家 庭成员提供参与体面劳动的机会。

 

7、保护青年工人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确保年轻人不在夜里工作,并避 免有损他们的健康、安全、道德和发育的劳动条件。雇用青年工人时,商业伙伴应确保(a)工种不会危害他们的健康或发育;(b)劳动时间不会影响他们读书,参加由主管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或从培训或指导计划中获益。 商业伙伴必须建立必要机制以预防、发现和减轻对青年工人的危害;要特别注意青年工人必须 有的使用有效的申诉机制和参加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计划和课程的权利。

 

8、无缺乏保障就业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文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a)他们确保劳动关系不会导致工人的不安全感和社会或经济的脆弱性;(b)劳动的履行建立在认可的成文的劳动关系 上,符合国家立法、习俗或惯例和国际劳工标准,以提供较多保护者为准。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商业伙伴应向工人提供有关他们的权利、责任和就业条件的通俗易懂的信 息,包括劳动时间、薪酬和付款条件。商业伙伴应旨在提供体面劳动条件,从而同样支持男女工人作为父母或照顾者的角色,特别是 子女可能被留在农民工家乡的临时工和季节工。 商业伙伴不得利用就业安排故意规避法律的真正目的,包括但不限于(a)无传授技能或转正 意图的实习计划,(b)用以降低工人保护的季节性或应急工作,以及(c)劳务性承包。此 外,不得利用分包制损害工人的权利。

 

9、无强迫劳动 
商业伙伴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奴役、强迫、抵债、契约、拐卖或非自愿劳动。 如果商业伙伴从其商业伙伴从事该等形式的劳动中获益,则前者有受到同谋共犯指控的风险。商业伙伴在直接和间接雇用和招聘临时工时,应特别谨慎。 
商业伙伴必须给予工人离职和在合理通知雇主后自由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商业伙伴必须确保工人不会受到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和/或辱骂。所有纪律处分程序必须书面成文,并向工人进行清晰易懂的口头解释。

 

10、保护环境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章节所列的具体期望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环境恶化。商业伙伴应评估经营对环境的显著影响,并建立体现其环境责任的有效政策和程序。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尽量减少对社会、自然资源和整体环境的不利影响。

 

11、道德的商业行为 
商业伙伴遵守本原则,在不影响本章节所列的目标和期望的同时,不参与任何腐败、勒索或贪 污行为,或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但不限于许诺、提供、给付或收受任何不当钱财或其他好处。要求商业伙伴保存有关其活动,结构和绩效的准确信息,并依照适用的法规和行业惯例予以披露。 商业伙伴不应参与该等信息的伪造,或在供应链中的任何失实陈述行为。此外,他们在搜集、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时(包括来自其影响范围内的工人,商业 伙伴、客户和消费者)应予以合理注意。对个人信息的搜集搜集、使用和以其他方式的处理应依照隐私和信息安全法规的要求。